协会章程

湖北省卫生监督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卫生监督协会。英文名称:Hubei Health Insp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BH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者和从事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药、医疗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发挥行业服务、自律、监督作用,履行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和服务会员的职能,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完善卫生健康监督体制,提高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家有关 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宣传,普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相关知识,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者和公众的卫生健康法制意识。

(二)组织开展 卫生监督与公共卫生服务的行业自律活动,探索 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自律的新模式、新方法,促进 卫生监督队伍自身建设与管理。

(三)开展 卫生监督与公共卫生服务相关领域继续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开展 卫生监督与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研发、卫生学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推广卫生监督与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先进技术。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大卫生监督与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技术评审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法规政策咨询工作。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行业发展建设规划。

(七)开展 卫生监督与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学术活动,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社团、国际组织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 卫生监督与公共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资料、期刊、书籍。

(九)促进政府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反映合理诉求;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承担卫生监督工作的各级各类卫生监督机构;

2.为卫生监督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事业单位;

3.关心和支持卫生监督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有关企业。

(二)个人会员

1.本会单位会员的负责人;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卫生监督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卫生监督工作3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获得医、技师及以上职称的卫生监督人员;

3.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卫生行政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行政干部;

4.从事卫生监督相关技术、研究、法律等工作两年以上的相关人员。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会员代表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在本会官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官网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协会实际工作的卫生监督或公共卫生专家、卫生监督或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者和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社会人士或是在卫生监督和公共卫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单位代表。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

质;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规划,安排年度工作计

划;

(四)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和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财产不流失。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      日起生效。